要求供应商20分钟内递交报价证明材料,合理吗?
老张:老李,你看看这怎么能这么操作呢?
老李:怎么了?别急,慢慢说。
老张:我们参加的家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280万元,9点整开标,开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要求五家投标人全部离场。12点5分,我们接到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因评标委员会对我们的180万元报价有异议,要求我们提供报价证明材料,20分钟内递交到评标现场。
老李:只给了20分钟呀!!!
老张:对。我们跟采购代理机构沟通,由于离评标现场较远,先提供电子材料,随后再补充纸质材料。
老李: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了吗?
老张:经过几次电话沟通,同意了。我们在12点36分到达评标现场提交了报价纸质证明材料。但评标委员会认为,我们超过规定的时间,拒收我们报价纸质证明材料,认定我们投标无效。这不合理呀!!!
老李:咱们去跟易博士请教下。
易博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可见,只要投标人在合理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且为评标委员会所认可,投标人仍有机会参加后续评标。
老张、老李:易博士,怎么理解“合理的时间”呢?
易博士: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要求“合理”。
老张:那岂不是说不清楚了吗?
易博士:你们别急哈。在投标人的报价被认定为异常低价时,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投标人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内容的复杂程度,以及是否存在特殊要求或自然限制等因素决定“合理的时间”。
老张:易博士,您说的非常对。时间太短,我们确实来不及提供。
易博士:需要注意的是,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不再强调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作为判断报价异常的标准,也不禁止低于成本的报价。因此,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不需要进行低于成本价认定。
老张、老李:这太好了,这样可以简化我们供应商不必要的资料证明了。
易博士:是的。因为,在实践中,有的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所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这不是一个投标供应商代表在短时间内就能完成的事情,与现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不相符合。
老张、老李:是的呢,有些资料,我们确实无法短时间内提供噢。
易博士:所以,评标委员会的要求是否属于特殊要求或受自然条件限制。如果投标人为代理商或集成商时,要求提供制造商的相关成本构成事项等就很费时间。
老张:那什么是受自然条件限制?
易博士:受自然条件限制,像老张你们离开标现场较远,除准备好相关材料,还需要赶到评标现场,20分钟很艰难。所以,这就涉嫌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具备竞争能力的投标人。
老张:易博士,您说地太对了。我们也会代理其他公司产品,有些详细资料需要厂家提供,这就需要时间的了。
易博士:投标人提供的书面说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只要能够证明投标产品的质量不受影响,投标人可以诚信履约,评标委员会就应当接受投标人的解释和说明,认定投标有效。
老张、老李:现在清楚了,感谢易博士的指导。